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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歸化流程(連結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 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1990」 

 

2.大陸配偶結婚至初設戶籍登記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項已於98年8月14日修正施行,取消團聚結婚須滿2年始得申請依親居留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團聚許可入境,通過面談並辦妥結婚登記後,即可申請依親居留證;取得依親居留證後,依申請日或發證日起算滿4年,每年在臺居留期間逾183日,即可申請長期居留證;取得長期居留證之日起在臺合法居住連續2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183日,即可申請定居證;定居證取得後,始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取得身分證,但3個月內須補具經海基會驗證已喪失大陸戶籍公證書,否則移民署可註銷其身分證。 詳細流程請參閱!

 大陸配偶結婚至初設戶籍登記流程簡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