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2.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1.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2.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