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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設籍臺南市者,即日起開放臺南市任一戶所皆可辦理出生登記,並同步申領生育獎勵金

臺南市政府為獎勵本市市民生育,設籍臺南市新生兒符合申領生育獎勵金資格條件者,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得一併向受理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領臺南市生育獎勵金,讓民眾更加便利。
只要新生兒於112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新生兒父或母一方設籍臺南市連續6個月以上,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一百八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所提出生育獎勵金之申請,逾期視為放棄。但具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按產婦生產之新生兒個數,發給生育獎勵金,第1名及第2名為2萬元,第3名及第4名為3萬元,第5名以後每名為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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