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通過A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新修正「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規定,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1.本市新生兒於112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並符合申領資格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2.符合申請規定者,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依下列標準發給生育獎勵金:

(1)第一名及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

(2)第三名及第四名:新臺幣三萬元。

(3)第五名以後:每名新臺幣五萬元。

3.11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依本要點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相關檔案如下方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