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新生兒於112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並符合申領資格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2.符合申請規定者,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依下列標準發給生育獎勵金:(1)第一名及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2)第三名及第四名:新臺幣三萬元。(3)第五名以後:每名新臺幣五萬元。3.11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依本要點修正前之規定辦理。相關檔案如下方附件。
1.本市新生兒於112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並符合申領資格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2.符合申請規定者,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依下列標準發給生育獎勵金:
(1)第一名及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
(2)第三名及第四名:新臺幣三萬元。
(3)第五名以後:每名新臺幣五萬元。
3.11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依本要點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相關檔案如下方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