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申請人為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應備證件:
1.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
2.戶口名簿。
3.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備最近2年內所攝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
4.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自102年8月1日起,變更姓名(含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除有以下情形者外,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1.同時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2.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所以,您的戶籍在屏東只能在屏東縣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臺南市的戶政事務所無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