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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戶口寄居

  • 發表人:陳小姐
  • 發表時間:102-10-07 12:51

文章內容不公開

  • Re:戶口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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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時間:

    臺端如欲辦理遷徙登記,應附繳證件分為:
    1.遷入他人戶內:遷出及遷入地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親自簽名)、二年內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相片一張(本人親自辦理經核對人貌無誤或委由戶長辦理者得免附)。
    2.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遷出地戶口名簿、遷徙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親自簽名)、二年內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相片一張(本人親自辦理經核對人貌無誤得免附)及下列證明文件正本:
    a.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房屋稅轉帳收據、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b.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 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房屋稅轉帳收據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c.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d.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e.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臺端如有疑義,請逕洽承辦人員:黃小姐,7224172*213